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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深圳建筑工程(案件)律师工程款纠纷(官司)律师助承包方诉讼追回拖欠款、质保金

所属分类:【面粉机动态】发布时间:2025-01-21 09:45:55作者:杏彩开户浏览量:13 次

  

成功案例-深圳建筑工程(案件)律师工程款纠纷(官司)律师助承包方诉讼追回拖欠工程款、质保金

  专业解决全国范围内大宗疑难建筑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官司,服务范围:建设工程总包合同纠纷、施工分包工程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建设价格纠纷、窝工损失赔偿纠纷、保证金纠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各类工程案件。深圳专家律师15年经验;多宗复杂诉讼成功案例;大型可靠律所合伙人亲自负责;可全风险代理工程类案件。

  1、东莞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XX、王XX、清远XX旅游研发企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标的560万;特点:几乎涵盖工程纠纷绝大部分争议焦点问题。

  2、深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852万;

  2015年12月22日清远XX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XX建工公司总包承建400万平方米建面的生态旅游居住小区,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负责: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配套工程等。随后XX建工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东莞XX实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签订《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东莞公司负责上述工程的水电安装、消防安装、室外管网、通风、防雷等安装,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2600万,实际款项按合同约定、图纸等进行结算,支付方式为总包公司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后同比例支付工程款,在合同中约定东莞公司应向XX建工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管理费。2017年1月XX建工公司与清远公司解除总包合同,2017年2月13日,东莞公司退场。2017年6月东莞公司起诉XX建工公司深圳分公司、XX建工公司、清远公司,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签订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一个月内组织工程款结算并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并约定工程款支付转由刘XX、王XX支付,免除XX建工集团公司支付义务。但和解协议签订后,XX建工集团公司与清远公司组织了第三方鉴定,造价为540余万,但只给东莞公司未签章报告复印件,清远公司一直主张该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现东莞公司诉求工程款、利息、质量保证金。

  1、《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这是工程普遍的问题,涉及是不是真的存在违法分包。在本案中,吴律师主张该合同无效,首先,根据东莞公司的营业执照确定的营业范围,其不具备专业资质,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分包,该分包合同无效。其次,分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背靠背支付方式也应为无效(在2024年后根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款背靠背条款现也归于无效),有利直接要求转包方支付工程义务,东莞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建设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补充清偿责任。尽管分包合同无效,但计价方式能予以参照。

  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有权主张已完工程款,但是关于该工程款的具体认定,则需根据个案情况确认。在本案中,由于建设方与总包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就完成工程已经确认工程建设价格以实际完成为准进行计价,建设方预扣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因此,东莞公司亦可要求就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价。在诉讼过程中,XX建工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大量图片拟证明工作质量上的问题,提出反诉要求质量维修费66.7万并主张管理费、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未缴足质量保证金产生的违约金。

  鉴于东莞公司只有第三方公司结算复印件,XX建工集团公司及清远公司串通否认结算,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该数据,无奈之下,东莞公司只能申请工程建设价格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工程建设价格未确定情况下,合乎条件的,能申请工程建设价格鉴定,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吴律师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工程建设价格鉴定,但因时间久远,大量工程未有签证,导致鉴别判定工程造价只有233余万,这与实际完成造价540余万相去甚远。导致一审按工程评估造价进行核算,支持东莞公司160余万(包含质保金50万)。这一结果对于东莞公司而言,相当于败诉。

  律师建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注意收集和保留过程证据,包括会议纪要、函件、签证以及其他沟通记录。退场时,建议各方当事人能就已完工程量及工程结算款达成书面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实际施工人应保留好现场证据,以便明确已完工作量及工程结算。

  对于司法评估鉴定报告,没有证据证明评估过程有违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情况下,难以推翻鉴定结果,具体在本案中,也是由于东莞公司退场,距离诉讼时间已有4年之久并存在大量隐蔽工程,工程中大量工程量签单并未完全符合规定要求,导致评估工程建设价格几乎只有实际完工的50%。在此情形下,吴律师网上收集各种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案例,终于找到一份判决(第三方与XX集团公司货款纠纷),在该判决书中XX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与清远公司之间进行了和解结算,随后,通过调查取证方式,终于调取到包含分包工程量在内的整个工程完成量造价报告!终于确定东莞公司完成造价为540万余,结算价为489余万!二审由此改判,对第三方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4、关于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让问题?XX建工集团是否能免除支付工程款义务?

  一审认为刘XX、王XX没有实际履行该和解协议,证明两人并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两人为公司人员,只是系基于职务因素意图解决公司之间纠纷,另外当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明确,不发生债务加入的事实即刘XX、王XX无需承担连带承担支付工程义务。在二审中,吴律师主张根据和解协议,刘XX、王XX明确了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即使债务金额未明确,但已经概括。该观点得到清远中院支持。

  XX建工集团是不是能够免除支付工程义务?吴律师认为虽然和解协议约定XX建工集团不予支付工程款义务,但并未免除分公司的支付义务,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且XX建工集团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因此导致本案诉讼发生,因此不应免除其支付义务。

  在本案中,鉴于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东莞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清偿责任,另外也没有一点证据证明清远公司已经向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清工程款。因此,清远公司应就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对于XX建设集团公司反诉质量赔偿,对此,尽管该企业来提供了图片,但东莞公司对此予以否认,XX建设集团公司也并未就此进行质量评估鉴定相应维修费,因此,XX建设集团公司反诉没有事实与法律基础。

  律师总结:本案几乎涵盖了工程领域绝大部分易出现的争议点,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非常典型性,本案也很复杂,不是简单一二句号所能涵盖。在诉讼过程中,应抓住重点,首先冻结查封对方财产,尤其是对方对公账号。其次,针对具体案件,应分析案件细节,做出具体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方案,最后,应对周边案件具有敏感性,说不定柳暗花明又一村!